网店之间恶意举报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张一奇律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通过网络进行消费,与之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诸如淘宝、京东等等,开展营销和销售活动。活跃的商业活动必然伴生着竞争活动。网店在扩展其在网络平台的影响力的同时,则在考虑如何打压竞争对手。笔者接触的一则案例,可能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网店间的竞争现状。
A、B两家网店经营印花墙纸,并均注册于天猫平台,通过天猫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活动。在最近两年,A网店经常通过天猫平台接到来自B网店的投诉,称A网店宝贝描述中所使用的图片侵犯B网店的著作权,B网店并向天猫平台提供了其著作权登记证书。天猫平台作出了A网店所涉宝贝暂时下架处理的决定,并且给A网店提供了申诉渠道。经过A网店的调查发现,B网店所谓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也是来源于公开网络。基于此,A网店向天猫平台提供了比B网店著作权登记更早的图片公开使用记录,以此否定B网店拥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经天猫平台审查,认可A网店的申诉,作出了恢复宝贝的决定。如此反反复复,一共涉及A网店十数件宝贝,而且涉事宝贝大多为A网店的爆款产品。因天猫平台的暂时下架处理,给A网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后A网店的经营者向笔者咨询,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经过了解相关过程,笔者给与他的解答是:
一、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登记部门对著作权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也就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即给与著作权登记。这也就是为什么B网店虽然没有著作权,却依然能获得著作权登记的原因。
二、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B网店的行为基本能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1、A、B网店经营范围类似,且在相同平台开展经营活动;2、B网店明知自身不拥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却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通过天猫平台投诉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者,不正当地利用天猫平台的规则打击竞争对手;3、B网店的行为已经实际上对A网店造成了损失。
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是按照三种方式确定的。第一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获益;第二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自身的损失,该损失可由对方赔偿;第三是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的持续时间、主观恶性、造成影响的范围等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后笔者对A网店给出的建议是及早准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在此提到一点、网络平台认定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定。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审查方式是不一样的)。包括B网店的投诉、平台给与的投诉告知,宝贝暂时下架的决定,A网店的申诉函,平台给出的投诉无效的决定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经营损失等等均应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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