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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谢晓明律师
案件事实: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件争议焦点是热播影视作品《梅花烙》和《宫锁连城》是否存在抄袭,终审判决对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剧本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等进行了分析,从著作权法的专业角度厘清了热播影视作品中创作与侵权的认定界线。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通过琼瑶诉于正抄袭案能够引起社会对著作权的重视,只有尊重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才会有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出现,才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作中去,不保护知识产权就不可能有创新。当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应当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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