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 律师提异议
发布日期:2008-08-21 作者:于海峰律师
你买商品注意过商品标旁边的那个小小的英文字母“R”吗?你懂得这个“R”的意思吗?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若疏忽了他还无妨大局,但若你是一个企业家,也对他爱理不理的话,那麽,说不定什麽时候你就可能载在它的手上。两年前,市北崂青调味品厂就因为自己使用了六年多的“崂青”牌香油商品旁没这个“R”而被工商局封了门。背着飞来横祸弄懵了的厂长张忠钦此时才知道了这个“R”的厉害,也才真正明白它的含义----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崂青”是青岛市市北区崂青调味品厂已使用6年的商标。6年来,经过苦心经营,该厂的产品“崂青”牌香油在市场上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为该厂带来了可观的效益。1996年春节前,正当崂青厂全厂上下加紧生产香油的时候,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与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却来到该厂“打假”,声称崂青调味品厂盗用某食品公司依法注册的“崂青”商标。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崂青调味品厂1990年开始使用的“崂青”商标,1996年才到商标局申请注册,而某食品公司则于一个月前对“崂青”商标进行了抢注。崂青厂“盗用”商标被制裁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销售商纷纷退货,崂青厂的生产经营立即陷入停顿。眼看6年的心血即化为乌有,崂青调味厂厂长张忠钦找到了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经了解后,江河海律师所于海峰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商标异议案,某食品公司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要证明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必须有证据表明“崂青”香油只有崂青调味品厂一家生产,而且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异议能否被商标局采纳的关键。而当务之急时,崂青厂必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市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崂青”厂恢复了生产。紧接着,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江河海律师所在全市开展了一次较大面积的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为“崂青”香油的销售商和消费者。问卷收回来后,答案一目了然,销售商仅在崂青调味品厂进过“崂青”香油,此外没有任何厂家生产该种品牌的产品,“崂青”牌香油的质量也为消费者所信赖,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江河海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一异议主题,崂青调味品厂作为第二异议主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江河海律师所于海峰律师海建议崂青调味品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两个商标“青福”和“青佳”,以保证无论异议是否能被商标局采纳,崂青厂都能有一个依法注册的商标。这两个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公告后,准予注册。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商标使用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先注册原则,但这并不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识已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应有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经过近两年的等待,国家工商局终于给了当事人一个明确说法,裁定指出“‘崂青’商标为异议人于1990年首先使用,经多年苦心经营及销售宣传,已在青岛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明知“崂青”是异议人多年是用商标的情况下抢先注册,该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异人所提异议成立。”法律是公正的,江河海律师终于帮助崂青厂夺回了商标权。但试问如果崂青厂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对“崂青”商标早就注册在先的话,会发生着麽多麻烦吗?这对那些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的经营主体来说,却是应引以为戒。
注:该文发表在青岛晚报、青岛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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