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刘传仓律师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张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旭磊钙粉厂职工,住张店区沣水镇某某村3组**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桓台唐山镇唐四村某某街**号。
委托代理人刘传仓,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12月24日19时2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顺南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定交警中队以东,与由北向南驶上南田路的被告马某某驾驶的鲁C-G****号轿车相撞,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张店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清障费、停车费等共计50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前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8700元)。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某某某
审 判 员: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某某某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
书 记 员:某某某
备考:本案原告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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