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诉荀某专利侵权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02-28 作者:郑长凯律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娄某诉荀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审理,现受原告的委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ZL 2012*******.3的一种改进的****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已经原告申请并出具了专利评价报告,该报告认为该专利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以下简称三性),因此该专利是合法有效的。
对此,原告已经向贵院提交了相关专利证书原件及专利评价报告原件,足以证实原告的相关主张,故不再赘述。
二、经比对,被告所生产及销售的产品的包含的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落入了ZL 2012*******.3的一种改进的****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总结ZL 2012*******.3的一种改进的****机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①吊篮、支撑机构和提升机构;②吊篮包括底篮、水平的提升臂和两个纵向的滑槽;③两个滑槽的顶端分别固定在提升臂的左右两端,两个滑槽的底端分别固定在底篮左右两侧的中部………⑧复位弹簧设在夹板的外侧,其底端连接在夹板的尖角部位上,顶端连接在滑槽上端上的挡板上;⑨夹板通过销轴安装在滑槽上,它能以销轴为中心相对滑槽转动;⑩安全绳索的中部挂接在所述提升机构中的吊钩上。
将本案被告的产品包含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证书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比对,可以发现它们是一一对应的,原告专利证书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告的产品中都能够找得到,无一点遗漏或是不等同之处。
鉴于本案中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原告的诉求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告的自认产销量结合市场平均价格然后乘以一个合理的利润率(20%)得出的,该数额本身是很保守的、合理的。
被告自己承认平时每天销售一台,好的时候可以卖两三台,对于每台利润两三千元这一事实也承认,那么,保守的估计其利润率为2000/8800,其实是大于20%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润率以及由此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已经算是很保守的了,实际侵权数额要比这个高很多。
上述三点意见,不知妥否,恳请贵院参酌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5 年 10月 27日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被告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赔偿损失并承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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