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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打名称权官司获赔3万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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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享誉全国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认为“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侵犯了其名称权和名誉权,便将其开办公司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法制晚报》上刊登道歉公告。并且,被告向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

    2003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得《关于建设北方汽配城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该公司在丰台区丰管路南侧建设内容为集销售、汽配、修理、展览、办公、餐饮为一体的“北方汽配城”。

     被告公司在建设完成后,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4日期间在其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建筑物外墙、道旁悬挂横幅、标牌,以“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名义对外宣传开展招商活动。并在2006年6月1日开始印制散发的招商广告中对外宣传称:“1、地理位置;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紧靠西三环南路丰益桥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2、入驻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保证商户生意兴隆。原因是:北京两家知名度最高的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和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的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由于奥运会用地而搬迁到天通苑以北接近六环路,唯独老北方市场不搬迁,但老北方面积太小,不少商家进不来,所以只好扩建新北方市场。3、现已出租80%左右,还有少量营业房未出租”。

    2006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为“被告公司的‘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未经登记注册,与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设计摊位30个,实际出租房屋9户”,上述招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商业损失,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等等。

    被告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建立市场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并没有侵犯名称权的主观恶意。而且,他们挂“新北方”的牌子只有十几天,只是经营汽车配件,并没有卖过整车,而且现在已经改名成“西国贸汽车交易市场”了,影响并没有原告说的那么恶劣。所以,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坚定地表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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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招商所涉“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未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亦非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扩建的新市场。在未取得原告北方公司同意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擅自以“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名义对外宣传开展经营活动,并印制招商广告对外散发进行宣传。在宣传活动中对原告北方公司开办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了不正当的描述,使不特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产生误解,并可能将会把被告经营的汽配城与“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产生混同。

    原告北方公司开办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不仅是法人名称,还是市场服务名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在本市业内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已被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等不特定人群所认知,这一名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是原告的无形资产。被告公司以“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的名义发布广告,侵犯了原告所开办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的名称权,并可能通过误导潜在的客户而获益。对此被告公司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和侵权程度范围内,对被侵权人北方公司承担责任。

    鉴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是2006年6月1日至14日期间在公司建筑物周边悬挂横幅和标牌、散发宣传广告,侵权影响有一定地域局限性,并在工商机关要求下被告公司已将侵权标牌横幅等撤除,因此北方公司要求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但被告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市级报刊刊登道歉公告,并在经济上给予北方公司一定赔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告经营的市场“设计铺位30个,实际出租9户”,是指在工商机关稽核时市场的实际出租率为30%,而非北方公司强调的6月1日至14日期间,因被告的虚假宣传而签约入住的商户有9户。北方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失计算方式和数额,法院难以支持。侵权损失赔偿数额,法院酌定为3万元。原告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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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享誉全国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认为“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侵犯了其名称权和名誉权,便将其开办公司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法制晚报》上刊登道歉公告。并且,被告向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

    2003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得《关于建设北方汽配城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该公司在丰台区丰管路南侧建设内容为集销售、汽配、修理、展览、办公、餐饮为一体的“北方汽配城”。

     被告公司在建设完成后,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4日期间在其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建筑物外墙、道旁悬挂横幅、标牌,以“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名义对外宣传开展招商活动。并在2006年6月1日开始印制散发的招商广告中对外宣传称:“1、地理位置;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紧靠西三环南路丰益桥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2、入驻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保证商户生意兴隆。原因是:北京两家知名度最高的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和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的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由于奥运会用地而搬迁到天通苑以北接近六环路,唯独老北方市场不搬迁,但老北方面积太小,不少商家进不来,所以只好扩建新北方市场。3、现已出租80%左右,还有少量营业房未出租”。

    2006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为“被告公司的‘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未经登记注册,与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设计摊位30个,实际出租房屋9户”,上述招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商业损失,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等等。

    被告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建立市场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并没有侵犯名称权的主观恶意。而且,他们挂“新北方”的牌子只有十几天,只是经营汽车配件,并没有卖过整车,而且现在已经改名成“西国贸汽车交易市场”了,影响并没有原告说的那么恶劣。所以,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坚定地表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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