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极限战士》遭遇侵权获5万元赔偿
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上海点将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销售的《X特警》VCD光盘,侵害了该公司发行的电影作品《极限战士》的发行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作出赔偿。《X特警》与《极限战士》是否“搭界”?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点将公司支付泰盛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协议款5 万元,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5000元。
2005年下半年,泰盛公司发现在上海市音像批发交易市场、上海书城和上海今申音像公司等数家单位正在销售由点将公司委托销售的《X特警》VCD光盘,立即与点将公司进行交涉。泰盛公司向点将公司指明,《X特警》的具体内容与《极限战士》相同,点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泰盛公司发行的电影作品《极限战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要求点将公司不再委托销售上述音像制品,并适当作出赔偿。
通过谈判,点将公司就该侵权行为与泰盛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约定点将公司于2005年10月底前一次性向泰盛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侵犯泰盛公司著作权的赔偿。同时,点将公司保证不再销售上述产品,并将已有的库存全部销毁。然而,付款最后期限过去半年多了,虽经泰盛公司多次催讨,但点将公司仍拒不付款。为此,泰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点将公司履行《和解协议书》,支付侵权赔偿协议款5万元,并承担聘请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2万元。
点将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极限战士》VCD的著作权由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享有,泰盛公司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点将公司是在误以为泰盛公司系《极限战士》的权利人且在受到泰盛公司的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和解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点将公司与泰盛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泰盛公司基于音像制品必须经有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因而选择了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合作出版《极限战士》VCD,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明确表示泰盛公司享有《极限战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另外,点将公司提出的因重大误解和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和解协议书》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李品才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