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5-12-14 作者:李娜律师
【案情介绍】被异议商标:

商品类别:第12类 (车辆轮胎等)
引证商标:

商品类别:第12类 (车辆轮胎等)
2013年3月4日,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金宇星JINYUXING”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金宇机电不服第05271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惠腾律师王学知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惠腾律师王学知协助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特定的含义,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得到了一中院的认可。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0527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与轮胎有关,其仅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轮胎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而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如自行车、缆车等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商评委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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