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建设工程)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张笑云律师
反诉人(本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边寿民路**桥路口**号。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15951988780。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淮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600万元(最终以工程鉴定结论据实结算)及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10年6月1日就“淮安市**区**乡**嘉苑工程1#—10#楼”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反诉人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走招标程序的,作为备案合同,由于工程量(包括变更设计、车库、阁楼等)有所增加,远远超越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中标合同价已远远低于成本价,况且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也一直口头约定据实结算工程款,这是行业惯例,因为双方都知道按照中标合同价是做不下来的。现反诉人已为此工程实际支出2600多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加固费用。反诉人对此工程的预算总价已达到3000多万元。而被反诉人才向反诉人支付的工程款达2300多万元,被反诉人应立即向反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600万元(最终以工程鉴定结论据实结算)及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反诉人恳请法院对此工程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工程造价。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应遵从行业惯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据实结算;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该协议对工程总价没有约定,只约定了建筑面积每平方700元的结算价格。该协议实际履行期限为2010年7月28日开工。2011年1月28日,经验收,主体工程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混凝土强度不足。反诉人为了早日交付工程,解决部分业主的实际需求,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与被反诉人协调解决此事。经工地有关派驻机构及被反诉人、反诉人协商一致,对此不合格工程进行加固。反诉人前期先行支付加固费用160多万元后,后续加固费用由被反诉人自行支付给南京加固公司。2012年12月22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主体工程不合格,其主要原因不是反诉人造成的。因为反诉人的施工分部分项验收都已合格,有各种工程签证证明。因加固主体工程而导致反诉人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其责任不在反诉人。被反诉人却把责任归结为反诉人的,而追究反诉人的违约责任,这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因被反诉人逾期交房赔付购房业主违约责任产生的直接损失约360万元,是被反诉人与业主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应由被反诉人自己承担,跟反诉人没有关系。况且360万元的直接损失也是被反诉人的一面之辞,有何计算依据和标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贵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淮安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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