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律师 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商标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刘斯亮律师
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解析】
1.A厂无权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A厂虽先使用“北湖”商标,但未注册,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不能主张B厂侵权。
2.商标局驳回A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是由于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易造成市场混乱。本案中A厂申请注册的“南山”商标是市名,不能作为商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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