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创意亦不可欺
少年不可欺,创意亦不可欺2014-12-02
法律说 少年不可欺,创意亦不可欺
这两天,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长文在微信圈中传的沸沸扬扬, 19岁科技少年NIKO通过气球拍摄地球,该创意遭优酷制片人欺骗套取做商业广告,遂发长文《少年不可欺》怒揭被“欺骗”全过程!
少年可不可欺,一在人心,一在法律。优酷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违商业道德,有悖江湖道义,人心自有一杆称,自会做出判断。但少年可不可欺,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法律。
那么,少年的维权之行路在何方了?创意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从少年一文所说来看,似乎事实是这样的,少年和伙伴在今年9月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地球,并把航拍照片和经历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题撰文发布上网。随后优酷工作人员联系到他,称想合作拍摄一部展现他们行为的纪录短片,后双方通过邮件达成一致,少年及伙伴将和优酷进行拍摄合作,将“追气球的熊孩子”这一故事制作成创意短片。不料随后优酷工作人员不断以各种借口延期拍摄,并最终以资金问题为由告知少年及其伙伴无法拍摄。但优酷后来自行发布了另行拍摄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商业广告短片,植入了陌陌、雷克萨斯等多家厂商的广告。少年指责优酷盗取创意,并使用了他们热气球航拍的部分照片,但优酷工作人员否认。此事曝光后,优酷和陌陌均发表声明称将调查此事,陌陌还停止了广告片的推广。
那么,这里问题就来了,优酷到底欺了少年什么?少年的想法是很清楚的,这个片子是我想出来构思出来的,你本来是找我要拍这个片子,后来把故事、创意还有照片都拿到了说是没钱拍不了,再找别人拍了这个片子,那当然是欺骗。
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只有两种途径,一为约定,一为法定。
少年与优酷的磋商接触从法律上来说由于并未达成任何约定,所以,不能视为构成合同,也即没有通过也即没有通过双方合意产生任何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条款。但是,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那优酷就存在利用缔约的机会获取少年的这些故事经历、创意、照片而后以其它理由不与少年缔约而是自己直接使用这些成果为自己谋利的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
对于这一点,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果少年确有证据证明优酷拍的片子的故事经历包括照片确实是少年提供的或者与少年的雷同,那么,少年也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除了前述的缔约过失责任,少年可否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去维权了?创意是否有著作权了?
如果少年说的被侵犯的就是用热气球拍地球这样一个想法或创意,那么,很显然,这样一个想法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也无法获得他人同情的。毕竟,这样一个想法和最终的拍的片子是两个概念。前者无法具体化,后果则是智慧产品。《著作权法》也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但是,如果优酷确实使用了少年的整个拍摄的经历及故事、照片等,那么,我个人认为优酷确实构成了侵权。
少年提供的拍摄经历故事从属性上来说完全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视为文学作品也可以视为剧本。自这一作品创立完成之日就具有了著作权,优酷的广告片如果和这一作品雷同,那么,很显然,是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少年的著作权的。
至于照片,有人认为是热气球上的机器自行拍摄的,不属于智力成果,对此,我认为首先热气球不是智能机器人,不会自己去判断决定拍摄照片,他只是一种工具,他拍摄的地点、景观、气候环境还是由人来选择的,只是无法精确的控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最终还是根据人的意识而拍摄的,所以,不能说只有用人手去拍的才是人的作品。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我们知道热气球是不会站出来主张著作权的,法院也不会认定照片的作者是热气球,而少年是这些照片原件的所有人,当然有权行使著作权。
所以,就少年一案,我们认为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少年完全可以通过上述的两种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后,对每一个充满着创业梦想的的少年,我们在送上祝愿的同时,也真诚的送上忠告,在现代社会,梦想的实现离不开天马行空的创造,也离不开对法律规则的遵重和掌握。愿每一位创业路上的少年们都能在法治的天空下展开翅膀自由的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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