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
发布日期:2014-11-27 作者:唐湘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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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李宝新等与广东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败诉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李宝新等与广东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李宝新带走的原告公司名片本中的有关公司业务人员名片是否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据此分析本案可知,本案原告公司主张保护的是与原告公司有过经济往来的客户单位业务人员的名片构成的名片本,该名片本仅为各个名片的简单汇总集合,所反映出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均为公知信息,是所有人用来介绍身份和联系方式的,不能将之等同于包含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
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简单的将原告公司客户业务人员名片的集合本等同于需要经过逐步积累,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形成,包含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存在不妥之处,应予改正。
此外,至于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败诉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并未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虽然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导致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被告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负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还是稍有不妥,笔者认为由于原告部分败诉,也应当承担一审的部分诉讼费用。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从本案的基本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是员工从原告公司离职时,带走了原告公司的大量经营信息,并将该经营信息披露给自行设立的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使用。此外,从原告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和提供的相应载体证明来看,原告公司对其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不清,也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梳理、固定,从而导致了部分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而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平时公司应该对客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员工从原告公司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经营信息,并将该经营信息披露给自行设立或跳槽后就业的、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使用。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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