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致人伤残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担责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包行为属违规行为。根据 《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第4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虽然将内外墙的粉刷业务外包给谢某,谢某又将外墙粉刷工作分包给张某,但这两人均是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段某与公司间应存在劳动关系。段某的情形应构成工伤,建筑公司、谢某、张某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段某拿到了建筑公司、谢某、张某共同支付的6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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