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具备行政机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许可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争议要点: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裁判理由:
第三人的宅基地来源合法、面积清楚、四至明确,申请颁发建设丁程规划许ur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本案第三人中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充分的材料,满足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要求,末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此,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台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维护。第三人向被告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r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并得到相邻人即原告的认可,被告经审查,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