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邹超律师
法律风险二: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
法律风险三: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2008年,被告天海公司承接了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东延水系桥工程。2008年8月,被告赵然与被告天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赵然作为被告天海公司补签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08年9月21日,被告赵然开始施工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告赵然与原告房本忠口头达成了钢筋、中砂、石子的买卖协议,由原告向施工工地供应钢筋、中砂、石子,待工程拨款时再支付原告货款。2008年11月10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钢筋款253800元。2008年12月10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中砂、石子款102000元。2008年12月21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原告水泥款54900元。上述所欠材料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赵然施工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东延水系桥工程时,原告在被告天海公司任职,且明知两被告之间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本忠与被告赵然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赵然未按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货款,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然支付货款4107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海公司将承接的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被告赵然实际施工,并收取管理费,两被告应当视为挂靠关系,被告天海公司对被告赵然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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