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邹超律师
法律风险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劳务公司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筑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2月,原告王发才在用人单位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下,一直在用人单位被告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9年2月9日,原告在焦作高新区秦屯卓林室外工程管网项目工地干活,因脚踩架板脱落,致原告落地摔伤。原告随即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28天,花费医药费6929.31元,出院后复查花费放射费140元。被告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住院费用6500元,伙食费400元。后经工伤认定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原告系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王发才受伤前月工资为1440元,焦作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41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发才医疗费56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元、伤残等级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4400元;
二、被告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839.6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4560元、经济补偿金2880元;
四、驳回原告王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焦作市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风险二:农民工双倍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务工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还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和农民工签合同,将要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近年来,在河南各地农民工讨薪案件中,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已经支持了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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