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同“罚款”条款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邹超律师
法律风险: 在建设劳务合同等合同文件中,“罚款”条款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合同约定,如劳务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迟、质量缺陷、转包、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时,劳务分包方可以对劳务承包方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长期以来,各方对该条款的效力与合理性也众说纷纭。
2011年3月16日,陈龙与冯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陈龙将其承包的昌吉污水厂的附属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冯明;开竣工日期自2011年至2011年;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按《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部颁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并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完成工程总造价的17%支付劳务工费等。协议签订后,冯明组织人力进驻工地,并按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2011年5月14日、7月9日,工程监理公司在例会纪要中对陈龙承包工程中部分工作进度作出了时间安排,陈龙参加了例会。2011年6月13日,陈龙与冯明签订一份会议纪要,要求工期按总进度计划总体安排;各班组自己承包的活必须往前赶,不能耽误其他工序,否则,按甲方制定的延误工期每天罚款5000元处理。2011年9月10日,冯明承包的工程被认定为合格工程。另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冯明诉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对冯明所承包工程的价款进行委托审计,审计结果为3201114.3元(已在总预算造价上下浮3%)。该案在审理中,陈龙将冯明延误工期,应按5000元/日处罚及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被甲方扣款,冯明应承担按比例分担问题作为辩护意见当庭提出,新密市人民法院以延期处罚属追究违约责任问题,应另行诉讼为由,未作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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