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对账函能够认定未付款项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6日,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易安公司签订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型号为DTL-650的皮带运输机一台,单价为85 800元,型号为DSJ-65、15、28*75的皮带运输运输机一台,单价为630 000元,共计货款715 800元,含增值说发票;结算方式为转账,首付30%,货到付65%,质保金5%质保期满后付清。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9张,显示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向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715 8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函一份,主要内容为,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账面显示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未付款项为301 060元,并附明细账一份。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欠款属实”处签字“无误”并加盖公章。
【法院判决】
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万一千零六十元。
【律师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郑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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