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不能再无故主张质量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单编号为10544号的变频器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二套型号HARSVERT-A06/490的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合同总价款252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剩余80%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分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16.8万元),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之日起36个月,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卖方负责维修,并收取相关材料费、人工费及往返交通费。同时,双方对延期交货和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均作出了约定。
2011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出厂编号是10544A、10544B,用户名称是被告郑州沃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栏有被告公司的签章,运行情况为“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满足验收条件,请予以验收,被告同意验收”字样。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25万元(含预付款50.4万元和分期款74.6万元),尚欠货款127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郑州沃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七万元。
【律师解读】
验收合格报告是被告在明确知悉设备状况且设备符合双方约定、能够满足被告使用需要的情况下出具,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设备的质量已经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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