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5-28 作者:池万浩律师
涉案作品《舌尖上的中国》系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的大型美食类纪录片,其在介绍美食的同时巧妙融入各地特色的文化和礼仪,表现了中华美食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并引发观众对各地文化传统和人生价值等方面的思考,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播出后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享有较高知名度。中央电视台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网址www.tudou.com)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行为进行公证。原告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涉案节目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每集片尾均有中央电视台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中央电视台是著作权人。原告合法获得授权,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全土豆公司于《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就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被告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被告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主观过错较大,侵权行为发生在作品热播期内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该案由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千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获得终审胜诉。
三、案件点评
土豆网作为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社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8万,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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