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资不抵债被整体拍卖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4-02-13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某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求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920万、违约金500万、偿还保证金300万,合计人民币2700万元。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被法院整体拍卖(含厂房、土地、机械设备等),拍卖款总额2600多万元。
2013年7月3日,沈英华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建筑公司按照2011年6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垫资承建了某公司办公大楼及厂房,现已完工。所施工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要求。现双方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380万元。被告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80万元。该款付清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全部解决,不得再为此事另起纠纷。
某公司履行本案法定义务以后,拍卖款余额由法院依法分配给银行及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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