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域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刘宏伟律师
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个挑战和冲击。本文试图从域名的特性、域名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性质、域名纠纷的类别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完善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构架体系。关键字:域名,商标,恶意抢注,客体 第一部分 域名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取得一、域名的基本概念。从技术角度来看,域名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句号"."来分隔,如:yahoo.com,ahoo.ca.us,yahoo.co.uk。其中第一个域名由二部分组成,第二个域名和第三个域名由三部分组成。 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TLD),在上面的域名例子中, com、us和uk是顶级域名。顶级域名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SLD),如:.com/.ca,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四级域名,以此类推。顶级域名由ICANN定义,它们是二个英文字母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顶级域名分为三种:一、 通用顶级域名(gTLD, General Top Level Domain)。 通用顶级域名中以下三个向所有用户开放: .com(适用于商业公司;.org(适用于非赢利机构);.net(适用于大的网络中心)。 上述三个通用顶级域名也称为全球域名,因为任何国家的用户都可申请注册它们下面的二级域名。Internet采用域名系统(DNS, Domain Name System)将域名解析为IP地址。DNS是一个分布式的域名服务系统,分为根服务器、顶级域名服务器和域名所有人的域名服务器。目前全球有13个根服务器,根服务器负责找到相应的顶级域名服务器;.com .net .org顶级域名服务器由ICANN管理,现已委托Network Solutions公司维护这些服务器,各国家代码域名服务器由各个国家自己管理;域名所有人可以建立自己的域名服务器,也可将域名的解析工作放在别人的域名服务器上。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的ICANN来定义和分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 General Top Level Domain,国内也称为国际域名)、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通用顶级域名中向用户开放的只有.com、.net和.org三个通用顶级域名,由InterNIC来管理,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有240多个,它们由二个字母缩写来表示,分别代表不同的国家,.cn是中国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由CNNIC来管理。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的网上商标”。企业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商标,而作为网上商标的域名,其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识。美国Greatdomains是目前Internet上最著名的域名交易商之一,Loans.com等好几个价值好几百万美元的域名就是通过这家公司出售的。域名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大小将直接推动域名的价格,例如cars.com要比camping值钱。简单、人人皆知的英文单词和词组也很值钱,因为它容易打品牌,例如monster.com。而且,域名长度越短越值钱,因为短域名容易记忆和拼写。 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域名和商标相比又具有更强的唯一性,并且随着Internet的发展,从企业树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和商标有着潜移默化的联系。所以,许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往往希望用和自己企业商标一致的域名。从域名价值角度来看,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也是一个稀有的全球资源,无论是做ICP和电子商务,还是在网上开展其它活动,都要从域名开始,一个属于自己便于宣传推广的域名是互联网企业和网站成功的第一步。 二、域名权的法律特征域名权是指互联网入网者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的专有权,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域名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标记权,属知识产权范畴,其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垄断权,而且域名权的垄断比之一般的商标和商号的垄断权更为专一而具绝对的排他性特征。因为网络活动占据全球空间,所以网上用户的域名只代表一个用户而具唯一性,域名所有权人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绝对专有权。域名权的这一基本法律特征,促使有些用户冒名占位,抢先以他人的知名企业或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申请注册,以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以此索取高额的域名转让费的目的。我国近几年来不少知名企业的商号和著名商标为外商抢注为域名,已造成了不少损失。 域名权的垄断性比之其他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记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特点,因而其地域性特点也冲破国界而扩大至全球地域范围。此外,其时期性也不以本国法律为依据。域名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商誉价值定将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同时,它也告诉网上用户,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千万注意及时取得域名权。三、域名权人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域名申请人一旦获准注册,即为域名权人,也就是域名权主体,享有该域名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但域名权人也应承担相应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l)域名申请人应保证其申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其选用的域名不侵害任何第三者的利益,并保证自己的域名不是为了非法目的。 (2)自行承担纠纷冲实的责任。也就是说,各级域名管理机关不负责向商标局和各级工商局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或厂商名标(商号)相冲突,也不承担申请人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均由域名权人自己承担。 (3)若发现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厂商名称(商号)相同而产生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则该域名在确认之日起保留30天的使用权,期满自行停止使用。四、域名权的取得。域名权的取得适用注册原则,即必须由用户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该用户才享用该域名的专有权而成为域名权人。国际域名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和先申请原则,现在全球已有十几个机构负责注册工作。根据中国域名网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内域名注册者,必须提交四种基本文件,即:1.域名注册申请表:2.申请单位介绍信;3.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其中申请表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①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的全称及缩写);②单位详细地址;③单位负责人;④域名管理联络人和技术联络人; ⑤承办人; 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⑦主、辅域名服务的机器名称和服务地址;⑧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⑨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⑩其他事项。此外,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有下列六条: 1.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 INA、CHINESE、CN、NAT IONAL等字样的域名。 2.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外国地名和国际组织名称。 3. 未经当地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的全称或缩写。 4.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 5. 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商号或商标名称。 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二部分 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一、域名是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域名纠纷是往往由于域名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引起的,这就不得不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域名能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客体受保护呢?先分析一下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第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有着共同的功能,也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对于域名拥有者和使用者而言,其实质是法人在网络环境中的名称,在法律上应与法人名称一样享有法人名称权。虽然信息产业部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把域名基本作为“字符标识”,但主要是从其来源、物理特性等技术层面来定义的。对于域名所有者来说,域名真正价值在于实现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名称功能,这与在现实环境中法人名称的作用是一致的。从深层次分析,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般法人名称通常由地域、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从物理特性上看也是“字符标识”,其起源也有“技术参数”的效用,但其名称不仅包含法人主体识别体的基本需要,还包含着法人的意志、理念和追求,是法人智力创造成果。同样,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得代表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又有引起公众注意;更重要的是,注册人在确定并使用了自己的域名后,便会通过独特的、有别于同类竞争者的广告宣传向公众展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使公众熟知自己的域名,使自己设在因特网上的主页有更多的访问机会,进而促进产品的销售或服务的 推广,在因特网中建立起自己的信誉。第二、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一个具有特色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因此,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恶意抢注者恶意抢注别人的域名,也正是想高价出卖或利用别人的有利条件,获取经济利益。在实际域名的使用中,特别在电子商务日益迅速发展情况下,重要的并非其技术参数的特性,而在于其代表的法人商务或服务功能、其商务或服务功能的差别性或商誉或信誉。实践中,企业常常就是 将自己知名度最高的商标和商号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注册为域名,因此域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从国际上讲,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中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在列举了版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商标权等之后,补充指出“ 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 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域名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专一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完全可以构成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应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这也是发展的总趋势。 二 域名的知识产权客体特性分析有关域名的知识产权法律性质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 ;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些都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学术价值的探讨。那么,对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性,应该怎样评价,一般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域名有哪些特 点呢,这是值得探讨的。概括来说,域名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特征为:首先是具有绝对的唯一性。每个域名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网际地址。域名虽在网络中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是它的排他性要比商标强得多。相同或相似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可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域名则绝对排他,只能代表一个用户。一旦获得别人无法使用;其次是无形性。域名的载体是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是有形的,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由于域名在网络空间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第三是需认可性。域名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后才可确权。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所有已注册的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注册明确了域名权人、使用期、网络服务商等内容;第四是地域的无限性。域名的地域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物理地域不同,是特殊的空间地域,域名借以存在的因特网是全球范围,没有国家和地域划分的,域名一旦获得,即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第五是时间上的永恒性。域名一旦获得可以永远不变,因 特网的管理者并未要求域名象商标那样适期续展,除非 你自己放弃这个域名,它将一直有效;第六是规则性。域名命名的组合、排列、分配选择的规则必须符合域名命名系统(DNS: Domain name System)的规定,具有独特的规则性。而商标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构成组合完全取决于商标使用人;第七是强制注册性。这里指的是域名非经注册不能在网上使用。而在我国商标的注册是采取自愿原则,即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这种强制石油网络空间的特性来决定的,他不同于商标中的强制注册。 第三部分 域名纠纷的法律分析一 域名纠纷的类型 域名纠纷从纠纷产生的方式上讲,可以分为域名抢注、域名争议等;从权利冲突的性质上讲,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与不正当竞争以及域名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标权的直接冲突表现最为突出。涉及网络域名引发的纠纷的具体类型如下:第一类、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相互识别、接触往来、联络沟通、进行交易的网络空间名称。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所以,如果在注册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单词、字母等,就会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在排除恶意抢注的情况外,域名使用者与商标权人仍就会发生种种纠纷。一些使用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的域名所有者与注册商标权人发生争议,所使用的二级或三级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在美国涉及二级域名引发的纠纷尤其多。在我国则可能多发生在三级或更低一级的域名上。 第二类、因抢注域名而引起的纠纷。域名注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域名问题的核心。如果在先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这类在先注册行为合法性就得进行审查。所谓“域名抢注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主要是其中的恶意行为:一种是善意的行为,注册人既非故意,也非恶意,在先注册了与他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名称或其缩写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另一种是恶意的行为。注册人利用因特网管理机构过分强调技术性的特点,特意以他人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或缩写等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并以此来达到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行为一般有两个不法目的:一是通过抢注、转让来牟利,自己却不使用;一是抢注后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前一种情况,应给予撤销。 因为这种行为,妨碍了域名权人在因特网这种新兴媒体上进一步利用其商标、名称等权利,也侵犯了相应的权利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对于后一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不正当竞争活动案例中,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司法判决。 第三类、注册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而引起纠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受法律保护,不得实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注册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是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的侵权行为。此类纠纷又与网页制作的著作权纠纷有所交叉,但是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范围更为广泛,商标权保护的图形只有构成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第四类、注册人的域名中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而引发的纠纷。由于域名已成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会 给使用者带来无限商机,所以,有一些企业所选择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可能是三级,也可能是二级)由此而引发纠纷。第四部分 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域名是企业和机构在internet网上的标识,其功能如同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一样。世界上许多著名公司都是以其主商标注册域名的,如摩托罗拉公司是:www.motorola.com,微软公司的域名为www.microsoft.com,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域名为:www.airchina.com等。人们只有通过这个标识,才能找到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主页和网站。从某种意义上看,域名实际可以简单视为商标在internet网上的延伸,但对其保护又别于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的保护,有许多新特点,值得研究和探讨。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不同于商标商标的种类和构成有多种,而且一个商标也因其注册的产品不同而允许同时使用,如几个厂家可同时使用“月兔”牌商标生产不同的产品。但作为域名,其构成是单一的;在整个internet网上是唯一的;而且只有第一家登录的厂商或机构才拥有这个域名。第二,域名的无地域性不同于商标作为商标,在甲国注册得到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在乙国也得到保护,须重新在乙国申请注册才能得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由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决定的。而域名则无这样的限制,因为互联网是跨国的,不受地域制约,这也是由域名的唯一性决定的。第三,域名获得的自动性不同于商标商标权的获得是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国家主管部门经公告、审查、批准后由国家授权方可获得,需要一定的期限,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而域名的获得是自动的,只需申请和登记,无需有关部门审批,一旦获得便难以变更。第四,域名的无法典性不同于商标对商标各国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规及相应的司法机关和管理机构。国际社会对商标的保护基本达成共识,并制定出有关的国际公约。而域名问题,虽然各国已认识到其重要性,并试图在知识产权法方面进行立法保护,但由于域名本身的特殊性,现尚未达成一个共同的意见,因此,对域名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二、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目前,无论是在国内或国际上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域名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就国内而言,我国仅有的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是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并不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和法律保护问题。在国际上,现有的《域名争端法则》的规定也大体相仿。因此,出于规范和完善域名系统、促进全列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对互联网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函待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在进行有关的法律设计时,应注意几个原则问题: (l)域名系统的管理涉及整个网络以及信息通讯等复杂的技术问题,光顾这些技术问题的法律设计,将难以适用于现实的互联网,更无法解决互联网上产生的法律问题。例如,对域名注册机构及程序的规范必须考虑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所实行的特殊的命名和管理体制;对域名的使用、转让等问题的规范必须兼顾IP协定的内容考虑IP地址与域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二者的协调;等等。总之,只有将互联网的技术因素与域名的法律特征紧密结合,才能制定出既符合法治理想,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域名法律制度。 (2)网络无国界,因此域名的知识产权保应更多地体现出国际性的特征。早在1996年年2月,WIPO就多次召开专家会议讨论域名的法律问题,一个专门从事商标和域名协调的国际临时委员会自1996年以来也一直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美国境外的互联网用户来说,尽管他们的数量急剧增加,但在域名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的却很少。随着域名管理的非官方化和商业化,有必要建立国际间有关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和管理机构,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间有关域名的权益纠纷和法律冲突。在此前提下,各国通过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密切合作,规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本国国情的域名法律制度。 (3)由于企业通常是以注册商标或商号来作为域名,而域名与商标、商号之间在法律特征上又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有必要考虑它们之间在制度上的协调:已有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对域名法律制度的订立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域名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可能要求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例如,我国的商标多以汉字来表示,不同的汉字可能有相同的发音,因此在以商标的拼音形式来注册域名时,就可能引起商标权人之间的冲突。这时,就可以根据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优先考虑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在双方均非驰名商标时,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而其中所涉及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则有待于现行商标法的完善。三、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随着internet网的迅速发展,使域名被抢注的现象屡屡发生,域名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并导致严重后果。为了避免纠纷,加强域名的保护,目前我们应采取如下措施。 (l) “域名正名”。从立法上确立域名知识产权的地位,为其提供与商标、商号等标记性知识产权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保障机制。确实注册、使用域名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把域名的注册使用子为纳人知识产权法制轨道。就我国而言,可以通过分散立法形式或单一立法形式。即可以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分散地对域名问是加以规范。在适当的时候,制订一部《域名法》对之系统地加以规范。 (2)了解国际互联网管理中心《Inter NIC>>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到知己知彼.1996年9月,国际互联网管理中心公布了新的域名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当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在InterNIC恶意抢注了其商标作为域名的,商标权人可以向InterNIC提出争议,并同时向有关法院提出诉讼。InterNIC会将此域名暂时“没收”,直至法院做出裁定。国内已被抢注了域名的企业和机构,应根据此规定,亡羊补牢,赶紧采取行动,否则会贻误时机。 (3)企业应高度重视域名的保护。对国内企业而言,特别是知名企业和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域名的问题,全面了解,熟知Internet网这一新生事物的作用及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尽快申请自己的域名,作到未雨稠缪,以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否则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北京亚都公司的域名被香港某公司抢注,却要亚都公司每年向其交付1 .5万美元的租用费,而国内域名注册费用仅需巧1500元人民币,两者相差甚远,而由此导致的国际市场份额减少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4)成立相应的中介组织 Internet网对我国企业和机构来讲还是个“星外来客”,但我们最终总得打开门来欢迎这位新朋友。这个“门”需要通过中介组织来开。我国在这方面已作了尝试并开始运作。国内贸易部北京创联通信网络公司开了先例。创联公司提供一种在没有任何国际互联网设施的情况下注册企业的国际网络域名的方案。这类中介组织目前国内很少一围家右羊部门俞加懊次古面机构和人才的律设.为企业服务。 (5)现域名国内保障机制与国际保障机制的接轨。 internet的全球性要求其立法模式所依据的价值准则应突破传统的国家利益或国家内部成员利益为出发点的观点,转向寻求国际社会利用与不同国家的利益、国家成员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国内外机制的接轨显得极为重要,其中域名管理机制的接轨更为突出。为此,要消除管理机制的分歧,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可以采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实行实质性审查,限制性注册的管理模式,实现真正的效率与公平。 5、 第五部分 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与选择一 WIPO的域名争议解决(1)WIPO的域名争议解决现状  WIPO能够对顶级域下的域名争议做出裁决,并不是因为其本身拥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而是经过美国的国际互联网专用名称和数字公司(ICANN)授权而得。ICANN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私营企业,按照美国商业部1998年《白皮书》的设想,其将逐步取代因特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成为主管国际互联网方面的最高权威。WIP0于1999年12月1日起有权对外受理顶级.com,net.和org下的域名争议。短短的几年时间内,WIPO受理争议的数目呈直线上升趋势。WIP0有一份解决域名争议的专家名单,共有分布于世界各地的约130名专家,供争议各方在解决程序正式开始前选择。正是这一委托关系使得以上机构做出的涉及各国当事人的裁决都能在顶级域的管理机构即ICANN得以顺利执行。(2)WIP0解决域名争议的法律依据 因为WIPO是受ICANN的委托解决顶级域下的域名争议,其适用的主要规则也是ICANN的规则,其中包括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前者主要规定实体内容,后者主要规定程序内容。另外作为争议解决的提供机构,WIPO还有权自己制定了规定补充性程序内容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于1999年12月1日起生效。这3项文件构成WIP0解决域名争议的法律依据。《解决政策》主要规定了对“网络盗用”的禁止。其第3条规定了请求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应证明的事项 和认定抢注的标准而“域名被恶意的注册和使用”的标准 。一旦被认定抢注成立,被请求人应注销或转让其域名,或者改变其域名。不服裁决的一方应在裁决做出后10天内向ICANN总部所在地或其Whois数据库中所显示的被请求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期限过后ICANN将自动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3)WIPO解决域名争议的优势和不足对于域名的争议,在解决中一直困扰着人们的是域名的地域性和识别性的协调。而WIPO解决域名争议通过统一的规则和特定的机构解决域名纠纷可以克服在司法程序解决中所面临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不确定,且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的裁决其公正性及权威性都更让人信服。这种解决方法对于解决国家域下的域名纠纷的示范作用已经产生。 WIPO虽然克服了地域性问题,但对识别性的解决却有不足。因为它无法像一地法院一样按部就班地依冲突法、准据法判断是否侵权,所以只能尽量从世界角度决定问题,这样容易对于有一定名气的商标或其他标识在互联网上的实行强保。在经WIPO裁决的369起争议中,297起争议域名被裁定转让给异议上,只有72起争议被驳回,大公司的异议几乎战无不胜。二 其他解决途径域名纠纷除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的设立行政调处庭解决之外,域名争议纠纷仍可通过以下传统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来完成。 (l)调解。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之下,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有其他解决方式所没有的优点,即在无需认定侵权的前提下即可以为争议双方找到共同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可以满足域名当事人快速解决纷争的愿望。但它也有固有的缺点:调解程序本身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任何一方随时有权结束该程序,调解人对争议事项没有裁决权,他只是设法促成调解。 (2)仲裁。仲裁是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非司法解决方法,是世界范围内与司法制度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已被证明是相当有效而成功的,对于利用仲裁程序解决域名纠纷的问题,WIPO在其域名程序最终报告中提出了两项建议,即:①域名注册协议应规定,申请人同意基于自愿而将与其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②有关接受仲裁的协议条款应表明,仲裁程序将通过在线方式进行。 (3)诉讼。选择具体的管辖法院是通过诉讼解决域名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Internet网络的无国界性便可知,涉及Internet域名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较普通民事领域的管辖权问题更具复杂性。为了使可能的争议在诉讼解决上更具确定性,尤其使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能够在域名领域得到保护,更多的人支持在域名注册协议加入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WIPO建议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协议中同意,与其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提交以下管辖法院:①域名申请人所在地法院;②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但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烦琐,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耗时较长,而且需要当事人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 三、综合以上解决方法,本文认为,用仲裁方式解决域名纠纷是最有优势的。 首先,快速高效。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商业化信息化的社会时不我待,争议双方有将域名争议快速解决的诉求。尤其是涉及网络的争议,更有瞬息万变之虞。其次,专家裁判。域名纠纷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专业法律知识。由仲裁员组成的专家组作为此等专业的行家里手,能够充分满足公正裁判域名纠纷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再次,费用低廉。由于仲裁的一审制决定了其所需的成本花费要比二审终审的诉讼程序要低几成。在满足当事人快速公正解决纠纷的同时,又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最后,易于执行。由于域名仲裁机制的建立需要有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由被授权的域名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予以执行。同时网上仲裁更能适合于明争议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为传统的商事仲裁的解决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仲裁的生命力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公正效率。电子商务的日益兴旺必然促使传统仲裁模式的改革日益紧迫,“网上仲裁”、“无纸仲裁”的呼声越来越高,当事人希图现代科技更多地应用在仲裁程序中而使仲裁更为便捷和高效。在线提交材料、在线开庭、在线合议……都将随着电子签章等技术支持的逐渐完善将成为现实,这是现代仲裁分业监管的方向。域名争议的在线解决机制为商事仲裁的网络化提供了很好的模式和借鉴。 参考书目:李朝应:《域 名 的 知 识 产 权分析》,ww.hotname.com.cn/article/article.html 姜晓亮:《域名的法律特征》 ,www.com-law.net/tantao/yumingquan.htm 杨娟:《域名与商标》,//hskj.3322.net/newpage85031.htm 陈国青,张林鹏:《域名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对策》,www.goohoo.net/netrule/essay/ey1.htm 蒋志培:《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 ,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6.htm 吴登楼:《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张林鹏,《域名注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www.hermes.com.cn/wmag/wmag48.htm 范小华,梅绍祖:《Internet上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www.goohoo.net/netrule/essay/ey2.htm 陈俊:《互联网络域名抢注的立法应对》,《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8月10日第十版) 黎晓光;《论INTERNET域名纠纷的仲裁解决》//www.yfzs.gov.cn/ 吴登楼:《域名纠纷若干问题分析》,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48.htm 郑 成 思:《 版 权 法》,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1990 年版杨 建 斌:《 试 论 无 形 财 产》  ,《 求 是 学 刊》  1992 年 第5期 陈宝林:《现代法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许超:《新技术与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www.angelaw.com/weblaw/copy_research.htm 郑成思:《知识产权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王连峰:《国际互联网商域名权的保护》,《国际商务研究》l997年第5期。陈志刚:《论域名的形成及域名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科学·经济·社会>2000年第l期。李朝应:《域名的知识产权分析》,《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8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