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装修资质,装修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周红山律师
2007年10月2日,江某和乔某签订装修协议,江某负责对乔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子进行装修,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100000元。江某当日进场,07年11月20日完工。按照协议,乔某于07年10月3日支付30000元价款,10月30日支付40000元。07年12月30乔某搬入新居居住。07年12月31日,江某向乔某提供结算资料但乔某拒付余款。为此,江某于2008年1月10日将桥某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于08年1月30日委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装工程监管分会进行施工工程造价评估,于08年2月20日作出的鉴定处理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为9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第一、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无效;第二、乔某向江某支付未付工程款人民币28000元,此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律师解读】
周红山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事装修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由于江某没有取得从事装修经营活动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故江某与乔某于2007年10月2日签订的装修协议无效。虽然装修协议无效,但是江某实际完成了乔某房屋的装修工程,且江某实际入住,未提出质量问题。故此,乔某理应向江某支付合理的工程款,装修协议上约定的总造价100000元,只是合同的预算价,不是工程的最终定价,不能作为该工程决算的依据。应以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是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按照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乔某应支付的余款为28000元。(上海周律师 15121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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