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居室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周红山律师
原告夫妇为从事住宅装修的个体包工头。2006年6月初原告在被告邻居家装修时,被告邀请两原告为其住房进行装修,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于同月底列出了包括项目及价款的装修明细表,预算造价为20565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并在装修明细表上签名。之后,两原告便着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同年8月初装修工程完工。因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能支付余款5565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分歧]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存在二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因双方对装修的项目及价款均作了明确的约定,故以原、被告间经协商一致的价款作为本案房屋装修造价的依据作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装修余款5560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两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人,仅为个体包工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即承揽建筑工程,故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应按过错程度由被告对原告为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等费用折价赔偿。
[评析]本案涉及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应当看到,装饰与装修的内涵及外延均有所不同,而且存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的区别。从建设工程的类型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故家庭住宅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一般承揽合同,难以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度。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装修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其法律后果就可参照上述《解释》第十三条处理。综上,对本案的处理,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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