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成诉罗春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冯克法律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枣商知初字第19号
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号住宅区9号楼1单元。
委托代理人:李传亮,男,汉族,农民,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聂庄村395号。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苹果花园对过)。
被告:罗春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的投资人,住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海乐迪音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关光明
代理审判员 孔 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 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要件批量图片诉讼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