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之胜诉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邓清征律师
中山A有限公司(简良公司)曾向B电子(深圳)有限公司(B公司)销售过多台包装机械。2012 年中旬,A公司发现B公司使用的由深圳市C包装机械有限公司(C公司)生产的包装机械侵犯了专利权为何宗荣、名称为'热塑包装机"、专利号为200420066122.2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专利)。
A公司以C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专利产品用于商业使用为由,委托邓清征律师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置之不理。
A公司遂将两被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 万元人民币。最终,调解结案,且达到原告诉讼目的。
案件代理:
据A公司陈述,被控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为“真空玻璃纤维发热管”,且该发热管可以拆卸。同时,被控产品的销售方只是一间贸易公司,其本身并不生产涉案产品。购买侵权产品本身存有难度,且产品价值较高,即便购买成功,如何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是个难题。经与深圳中院沟通,深圳中院并不愿意过多配合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基于此,证据保全过程中,充分向B公司释放善意,将矛质焦点指向C公司,以确保被控产品的完整性。同时,及时与C公司联系,分析把握其对案件所持的基本态度。经过沟通,稻田公司将其采购被控产品的合同、票据如实提供原告。原告掌握了被控产品的源头。
在了解上述事实基础上,与C公司进行协商和谈:拒绝被控产品生产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C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停止侵权行为。
最终,深圳中院出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07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C公司同意赔偿简良经济损失5 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承诺只能在现有规模基础上使用被控产品,且不得转让及出租。
代理感言:
事实与法律是代理案件的生命,针对案件存在的特定问题,适时将情商注入案件,对当事人做到知己知彼,是有效规避诉讼风险,达成当事人诉讼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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