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知识产权侵权案十大案例 最大标的五千万
发布日期:2013-09-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新港公司和正商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地点分别在武汉和郑州。2000年起,正商公司在建设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把“金色港湾”作为楼盘和小区名称,并在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中使用。
新港公司认为正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金色港湾”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正商公司将”金色港湾”作为其开发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正商公司在不动产销售服务活动中使用金色港湾中英文与彩帆图的组合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区分楼盘名称使用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以地名意义上使用为由而免除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二 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侵权案
“金鑫”珠宝商标系金鑫公司所注册。金鑫公司认为姚某经营的珠宝店店头上使用“金鑫珠宝”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金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在当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金鑫公司放弃对姚某的经济索赔。
“金鑫”珠宝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起市场混乱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热播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潜伏》等热播电视剧及电影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河南科技报社主办、九六一公司实际经营的中国农业科技110协作网(www.9611110.cn)的“新农影院”栏目链接了优酷等网站上的热播影视剧多部。
乐视网公司认为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片源的提供方,侵犯了其合法取得的影视剧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农业科技110网站新农影院播放的影视作品,是网站通过预先设定的软件链接至其他视频网站的网页上,在播放过程中,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网址仍为www.9611110.cn,并以“中国农业科技110”网站页面为主要内容。中国农业科技110网站通过网络链接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搜索、选定的电影,对被链接影片进行公开传播,对所链接的资源是否合法未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已影响了乐视网公司正常使用其所享有的合法著作权利。据此,判决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共同赔偿乐视网公司损失8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 高校导师与学生论文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丁某、常某均为我省某高校教师,二人因著作权纠纷引起多个系列案件。主要涉及多人共同署名作品以及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问题、原告针对被告同一作品的不同部分多次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多人共同署名的作品,一般应尊重多位作者认可的署名方式,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各位作者对合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归学生个人所有。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针对被告同一作品的不同部分多次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使法院对基于同一特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诉讼在一个诉讼过程中未能一次永久性地解决,构成重复起诉。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的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五 高端专业技术发明所有权归属及专利国际申请侵权纠纷案
瑞丰公司生产的无碳复写纸显色剂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刘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担任总工程师等职务,负责技术工作。在树脂组合物显色剂制备方法研发过程中,瑞丰公司提供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原材料。2003年,刘某将该技术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指定国为美国和欧洲。2006年刘某个人获得美国发明专利证书。瑞丰公司认为刘某进行专利国际申请时没有指定中国,使该项技术无法在中国得到保护。请求确认该发明归瑞丰公司所有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瑞丰公司为争议技术的研发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并主持技术研发的进展,刘某系瑞丰公司高层技术管理人员,涉案技术研发成果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瑞丰公司所有。由于刘某申请专利文件有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的签字,应当认定瑞丰公司知晓刘某的行为。据此,判决确认涉案技术成果归瑞丰公司所有,驳回瑞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该案主要涉及单位对于职员特别是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属问题。通过该案的审理,厘清了复杂事实交织下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区别,为该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提供了先例参考。另外,该案对企业专利国际申请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六 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出资引发的许可合同纠纷案
2001年,德农科技公司与品种权人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许可合同》取得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使用权。德农科技公司将该许可使用权经评估后投入到新设立的德农种业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股权。后德农科技公司将“郑单958”相关权利义务完全转让给德农种业公司。2003年,德农科技公司又将其持有的德农种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德农种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郑单958”品种使用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包含品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品种使用权作为所有权分离出的知识产权,具有相应的货币评估价值,依照公司法规定可以作为合法出资形式。德农科技公司作为品种权人出资后应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郑单958”品种使用权应转由其出资成立的德农种业公司行使。法院判决认定德农科技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的《许可合同》项下的“郑单958”使用权归德农种业公司享有。
知识产权能否像传统物权一样分别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组成部分,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其权能,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课题。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的准确认定,引导促使种子企业依法经营,对保证种子质量,保护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植物品种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 反向假冒优良玉米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5年9月1日,浚县研究所培育的玉米品种“浚97 -1(浚单20)”,经国家农业部审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浚县研究所与德农公司等四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将该品种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四公司。2010年4月,德农公司发现圣源公司生产销售了“金农118”玉米种子,涉嫌侵犯其“浚97 -1(浚单20)”品种权。经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鉴定,结论为“金农118”与“浚97 -1(浚单20)”相同或极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圣源公司未经许可,以“金农118”为名销售“浚97-1(浚单20)”玉米种子,侵犯了德农公司等四公司对“浚97-1(浚单20)”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圣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农公司等四公司10万元。
河南是农业大省,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子的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更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基本储备。近年来,假冒种子、以次充好、以一般种子冒充优良品种的侵权行为得到扼制,但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优良种子改名、更换外包装进行销售等反向假冒侵权行为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人、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合法权利均纳入司法保护范围,对制裁新出现的危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新类型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实施,为净化种子市场、规范农业生产、切实保护我国粮食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八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005年12月21日,杭州深澜公司与陈某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书》约定了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开发费、利润分成比例等,杭州深澜公司认为陈某应按照约定交付其开发“icc3000认证计费系统”的全部源码、可执行代码以及相关设计文档、手册,退还杭州深澜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9万元。陈某认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杭州深澜公司应支付未付的技术转让和开发费余额1万元和利润分红款7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深澜公司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之外,另向陈某出具的授权声明书中已明确该公司已全部收到软件的相关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对双方利润分成也进行了计算和约定。虽然杭州深澜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过鉴定不能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杭州深澜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深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8万元。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杭州深澜公司撤回上诉。
该案立足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从形式上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还对书证、鉴定结论、电子证据相互印证等做了有益的尝试,弥补了电子证据易于修改与网络证据虚拟性等缺陷,切实维护了技术开发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一审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九 特色餐饮字号牌匾霓虹灯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千岛湖鱼味馆”始建于1980年,系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地方特色品牌菜肴。 2004年3月21日, 民航大酒店作为店标使用“千岛湖鱼味馆”,来源于2004年2月26日与千岛湖农产品配送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千岛湖鱼味馆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登记注册成立。民航大酒店和千岛湖鱼味馆公司双方店面所使用牌匾均为“千岛湖鱼味馆”。千岛湖鱼味馆公司认为民航大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民航大酒店使用“千岛湖鱼味馆”牌匾尚构不成对千岛湖鱼味馆公司企业名称侵权。民航大酒店作为店标使用“千岛湖鱼味馆”在先,千岛湖鱼味馆公司取得“千岛湖鱼味馆品牌加盟店”在后。千岛湖鱼味馆公司成立时不能限制在先合法经营者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千岛湖鱼味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冲突纠纷较为普遍。不论同种权利冲突还是不同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应是一般的法律原则。本案所体现的就是对于同一服务标示的使用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的判断准则。案件的裁判,标示了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依法正当市场竞争关系的明确立场。
十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刘某原系农科所副所长。1999年农科所曾以“豫玉26号”、“济单7号”等玉米品种等作为出资,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丰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济源丰乐种业玉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农科所与合肥丰乐公司签订解散协议,约定“豫玉26号”、“济单7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合肥丰乐公司所有,合肥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刘某曾领取成果转让提成款、科研提成等,但其认为农科所还应支付其奖励款1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刘某作为培育品种的主持人,应享有获取奖励权利,法院依案情酌定判决农科所给付刘某奖励款50万元。
我国历来崇尚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为知识产权形成和完善付出辛劳的科技人员,更应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关注。本案所体现的就是经过案件的审理,充分肯定优良品种培育人对品种培育做出的贡献以及从法律方面确定给予经济上的适当奖励。(线索提供:王永伟 孙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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