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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件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闫东伟律师

近日代理了一专利无效案件,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一方,因为我事先做了大量的检索,并列举了大量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最终专利复审委宣告了该专利无效。为我的代理企业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使其生产重新恢复。 具体请求书如下: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 某有限公司对申请日为 某年1月30日、专利号为****** ,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出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是: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二、请求宣告无效的具体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
D1中的说明书中公开了**************************。

D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并且在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披露了具有内盖的大输液软袋(瓶)包装用的拉环式组合盖,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披露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D1的背景技术部分中不仅公开了这一区别特征,而且其作用也与本专利区别特征的作用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在着将D1和公知常识二者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D1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比不具有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企业遇到专利权人起诉,应沉着应对,大体应对方式有以下几种:1、研究对比自己的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
2如果构成侵权,研究是否可以规避该侵权行为。
3检索后预估是否可以无效掉对方专利。
4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遇到起诉要积极应诉,否则企业的损失将会特别被动,后期的经济诉你也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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