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条件及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文件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杨鹏首席律师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文件
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六)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及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原件);
(七)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原件);
(八)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十)借款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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