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常见法律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11 作者: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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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的费用,主要是总部协助投资人考察市场、选择店址等服务费用和差旅费用,如果事前没有明确约定,容易发生纠纷。对此,特许人双方应该明确约定费用的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范围。 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对于推广宣传费用,条例在此明确:1、费用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2、被特许人有费用使用的知情权;3、特许人有披露相关费用使用情况的义务。对此,特许人应该建立品牌推广宣传的制度,明确规定品牌推广宣传的计划,并有义务逐项落实。同时,特许人应该向被特许人明示品牌推广宣传的费用使用情况,并允许被特许人查证核实。 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条例并没有规定“一定期限”是多少天。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一定期限”的具体天数,则容易导致纠纷。如果被特许人在一个不太长的期间内(如10天、20天)要求解除合同,则会发生争议。 五、特许经营备案和信息披露。如果特许人不能按照条例及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则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被加盟商主张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特许人不能按照条例及办法的要求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提供信息虚假、重大信息的隐瞒等,则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被主张合同无效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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