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答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刘镓榕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分三种情况,第一:承包人有基础施工的资质,承包了地基工程的工程合同是有效的;第二:总包人虽然没有基础工程的施工资质,但其与有基础资质的公司共同承包的,则合同有效,是可以联合承包的,这个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三:假如承包人没有基础施工资质,但签订了一个总包合同,然后把基础工程分包,这个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所以分包合同无效。但是,还要考虑到总承包是否限定是施工总承包,如果是工程总承包,则是可以分包的。
此外,工程基础的稳定要经过十年才能确定,怎么判断基础工程的施工与设计责任呢?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作为基础工程施工和设计的承包人,其责任应当由各自的合同约定来认定,也就是说,基础施工人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是其主要义务,只要是按照图纸施工的,基本上就没有多大的问题。如果图纸本身有问题,那么就是设计单位的责任,这样划分责任。作为有资质有经验的承包商,如果设计有明显的错误,承包商应当发现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如果图纸有问题,承包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过异议了,承包人就没有责任了,假如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施工和设计的责任由施工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也有混合责任的,即施工有责任,设计也有责任,这个责任需要由法院根据案情来判定,法院决定不了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以此认定责任的承担。
法律链接: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