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刘镓榕律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同时,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法律上的责任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的责任尚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一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另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时,应当认定为缔约过失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缔约过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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