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3-02-16 作者:韩勇进律师
案情评析:项目乙公司院内施工道路主张过权利,要求乙公司将剩余款项打到甲公司的帐户。丙与丁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证明施工项目是“乙公司内部道路工程”,与甲公司给乙公司的《函告》中的院内施工道路的工程项目内容完全一致,且见证人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环线工程变更通知单》、《XXX环线工程路基处理单》、《XXX环线工程人工机械用工统计表》及证人证言,证明丁在诉争工程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丁与甲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证明甲公司是诉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丁是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且该工程项目的款项也是由乙公司打到甲公司银行帐户上的。
庭审中,甲拒绝承认与丁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主张施工协议是丙与丁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其无关。乙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孙公司众多,与甲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可能是其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但不是集团公司。针对甲乙的抗辩,我们要求甲公司出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及有关招投标文件,与丙之间的关系,但其始终没有出示,乙公司也没有出示。因我们主张的证据不利于甲乙二公司,且根据《函告》、《承诺书》、《电话录音》完全能够证明甲公司持有与乙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能够证明其与丙之间的关系,甲公司拒不提供。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依法支持了丁的诉讼主张。乙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