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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夏窑炉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看商标类案件法律难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宋飞律师
从华夏窑炉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
看商标类案件法律难点问题
作者:宋飞
 
一、本案基本案情
  “华窑”商标系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工业窑炉的施工、安装、调试及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施工等。2006年,华窑公司将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净资产整体买断。同年8月,“华窑”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656日。同年9月,华窑公司经转让取得“华窑”商标专用权。2007520日,从事一次性用品销售的个体业主毕东元从武汉市购进无包装的卫生纸1400卷、包装箱100个及包装筒200个,加工为14箱成品“华窑”卫生纸,价值1300元。同年64日,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华窑公司。该公司遂委托黄冈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毕东元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毕东元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华窑”商标不是经法定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使用范围的权利。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华窑”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及毕东元的行为是否侵权。
  黄冈中院受理该案后,组成了由副院长秦永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黄冈中院审理查明,“华窑”商标自注册起连续使用11年,华窑公司及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对“华窑”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和宣传方式对该商标进行了长时间、多层次的全国性宣传,其广告投入与营业收入连年增加。华窑公司已在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其产品产量、销售额、利税等基本指标均数目巨大,该公司及其产品产量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多次被国家和湖北省授予建筑行业先进企业称号,“华窑”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二、法院审理情况
据该案审判长、黄冈中院副院长秦永高介绍,对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因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法律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措施,即一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实行全方位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商标侵权行为,亦即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黄冈中院审理该案认为,“华窑”商标处于实际驰名状态,需要给予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毕东元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了“华窑”商标商誉,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情况
2008619日,原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窑公司)诉被告毕东元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在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黄冈中院依法认定华窑公司申请注册的“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毕东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赔偿华窑公司损失2000元。
四、本案的社会影响
这是黄冈市首件由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跨类保护。此案的成功宣判,结束了黄冈市没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历史。华夏窑炉集团因此受到市政府50万元的重奖,此事件还被评为2008年黄冈十大新闻,也间接性地促成了该企业于201210月入选湖北100强企业名单。
五、本案所蕴含的商标类案件法律难点问题
由于此案的相关裁判文书均没有上网公示,能够查到的,只有代理此案的那个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纪念册上的宣传资料和网上的案件报道,因此对于黄冈市中级法院的办案情况,我们只能根据律所介绍和新闻报道清理出这起黄冈市第一起驰名商标确认案的相关理论难点,并在叙述之中对此案加以评论!
(一)法院能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认定“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关于这个问题,200210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1012日公布、自200210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法条的第一款即明确了法院有权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而跟2002年的这个司法解释相配套的就是直到目前尚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据说马上又要进行第三次修正)。《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华窑”商标系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工业窑炉的施工、安装、调试及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施工等。2006年,华窑公司将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净资产整体买断。同年8月,“华窑”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656日。同年9月,华窑公司经转让取得“华窑”商标专用权。
黄冈中院经审理已经查明,“华窑”商标自注册起连续使用11年,华窑公司及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对“华窑”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和宣传方式对该商标进行了长时间、多层次的全国性宣传,其广告投入与营业收入连年增加。华窑公司已在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其产品产量、销售额、利税等基本指标均数目巨大,该公司及其产品产量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多次被国家和湖北省授予建筑行业先进企业称号,“华窑”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因此,《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诸多因素,无论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华窑”商标都是具备的。加上本案审理前夕的200764日,湖北省浠水县(属于黄冈市范围)工商局已经根据《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认定个体业主毕东元加工 “华窑”卫生纸的行为涉嫌侵犯华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华窑公司;本案起诉之际,华窑公司的代理律师即向法院提出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其予以跨类保护的申请。故其作为事实上未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行政执法保护的记录也客观存在。
综上,审理该案的黄冈中院认为,“华窑”商标处于实际驰名状态(经过笔者向工商局的朋友询问,实务中商标分类大概可以分为四类,县市区这一级的可以认定为名牌商标,地市州级这一级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标,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的可以认定为著名商标,国家级的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华窑”商标之前已经是湖北省著名商标,通过法院判决将其提升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法院级别管辖,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黄冈中院承在法律框架内成人之美,又何乐而不为呢?),需要给予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毕东元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了“华窑”商标商誉,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华窑”商标如何能够受到跨类保护?
“华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工业窑炉的施工、安装、调试及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施工等,而从事一次性用品销售的个体业主毕东元加工的是“华窑”卫生纸,两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根据商标分类行业通用的国际尼斯分类表,华窑公司所持有的“华窑”商标属于该分类表的第三十七类“建筑、安装服务”,而个体业主毕东元加工的“华窑”卫生纸即便是注册商标,结合该分类表也只能划定到第十六类“纸制品、办公用品”,不同商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注册。毕东元也在法庭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华窑”商标不是经法定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使用范围的权利。那么,在此案中,“华窑”商标最终又是如何能够受到跨类保护呢?
正如该案审判长、黄冈中院副院长秦永高介绍,对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因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法律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措施,即一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实行全方位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商标侵权行为,亦即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关于跨类保护这一点,这一点是湖北省著名商标品牌所不具备的法律保护手段!
黄冈中院最终根据《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毕东元加工14箱成品“华窑”卫生纸,价值1300元,让其赔偿华窑公司损失2000元,在经济上也是能够承受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法院判决,依法认定华窑公司申请注册的“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毕东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因为根据《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浠水县工商局虽然没收了侵权商品,作出了罚款,但是对侵权商品没有销毁,故黄冈中院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个判决事项),赔偿华窑公司损失2000,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真正做到了大胆创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有些地方还做得相当超前,因为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是在此案宣判后将近十个月之后才公布的!
值得一提的,此案发生之时,律师做商标代理业务,必须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而此案中华窑公司找的那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恰好是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当时黄冈市还有很多律师事务所不具备这一代商标案件理资格。20121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布,自今年元旦起正式执行,商标代理业务全面放开,律师将代理全部疑难商标案。
以上很多论述,都是老瓶新酒,很多提法难免偏颇。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们的商标侵权案例宣讲活动步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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