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常见“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2、“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3、“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
4、“30日前可取消预订,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订立后,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规定依法解除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解除该合同,须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6、强买强卖,剥夺购房人的主要权利。
7、“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8、“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 须支付10%违约金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2、“《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订立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解除该合同,须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乙方所购商品房,甲方提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即按乙方提供通信地址和通讯方法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入住通知书》5日内,乙方应办理入住手续。5日后无论乙方是否办理入住,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应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的,乙方应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楼盘的广告中“本广告所有细节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不构成要约及要约邀请,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6、“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可以通过邮递或在天津本地某报纸发布入住公告等任一方式向买受人发出《商品房交接通知书》;
出卖人发出通知,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向买受人告知交房的义务,买受人均应在《商品房交接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内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在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15日内买受人仍未接收商品房,则《商品房交接通知书》约定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出卖人已将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餐饮合同: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
首先,曝光的餐饮服务合同“霸王条款”包括,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消费者违约,经营者定金不退,且由消费者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30日前可取消预订,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等多项内容。
旅游合同:在不减少景点前提下 经营者保留调整行程权利
此外,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
1、“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2、“质量问题发生后,甲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4、“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含机、车、船票损失费,定房损失费,通讯联络费和保险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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