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游戏”法律入前夫家窃财物,前夫顾及“感情”只要求返还原物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冉兵律师
标签:离婚纠纷 盗窃罪
前妻“游戏”法律入前夫家窃财物,前夫顾及“感情”只要求返还原物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刘**(男)与熊*(女)离婚后,熊*于2011年3月11日11时左右伙同刘*念(化名)、熊*平(化名)二人悄悄进入刘**家(重庆市万州区***99号4幢3单元6-1),将刘**家价值8000元左右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左右的佳能牌相机一部,价值10000元左右的女人首饰(卖的假女人首饰),被盖3套(价值3000元左右)等物品包装成五、六大包后就把物品装到刘*树(化名)的车上拖走了。刘*树把车上的五、六大包物品拖到熊*的老家下的货。
办案实况:
一、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收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刘**与熊*的离婚档案资料、小区物管保安的证词及其他辅助证据,通过我方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熊*等人到刘**家窃取财物的事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状如下。
民事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平(化名),女,汉族,现年38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7组。
被告:刘*念(化名),男,汉族,现年38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7组。
被告刘*树(化名),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现住重庆市**县**镇***路95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列四被告返还原告刘**所有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0.00元左右),佳能牌相机一部(价值2000.00元左右),卖的女人首饰一袋(价值10000.00元左右),被盖三套(价值3000元左右),总计价值23000元左右。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刘**与被告熊*于2011年3月1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熊*与刘**离婚;第三项确认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99号4幢3单元6-1房屋一套及室内财产,渝FP9631货车一辆,经营的银源汽车补胎店归刘**所有,该调解书并于当天生效。
2011年3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熊*伙同刘*念、熊*平二人悄悄进入刘**家(重庆市万州区***路99号4幢3单元6-1),将刘**家价值8000元左右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左右的佳能牌相机一部,价值10000元左右的女人首饰(卖的女人首饰),被盖3套(价值3000元左右)等物品包装成五、六大包后就把物品装到刘*树的车上拖走了。被告刘*树把车上的五、六大包物品拖到熊*的老家下的货。
该案发生后原告刘**于2011年3月11日20时30分打110报警。110接警后就指派沙河派出所派员出警,当时是沙河派出所的何警官与另一位年轻的警官出的现场,当时两位警官还喊了值班的门卫冉**一起查勘的现场。出警的两位警官不知基于什么原因,并没有依法拍摄现场相片,也未依法进行现场取证,更没有进行立即立案侦查,一直将此案拖延至2012年5月23日,万州区公安局才作出万州公不立字【2012】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上所述,上列四个被告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秘密窃取的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之规定,于2012年8月1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后经万州区法院立案庭作工作撤回刑事自诉,现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呈: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12年9月28日
二、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今天受原告刘**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庭审,几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律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熊*、熊*平(化名)、刘*念(化名)、刘*树(化名)侵害了刘**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熊*伙同熊*平、刘*念二人悄悄进入刘**家秘密窃取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相机一部、卖的女人首饰一袋价值1万余元,被盖3套等物品包装成五、六大包后,由被告刘*树驾车将这些非法所得的物品拖到熊*娘家**湾隐藏。这一事实有(2011)万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报案记录、冉**的当庭证词、各个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足以充分说明,本案四个被告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即本案四个被告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秘密窃取上述物品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据此,足以认定本案四个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刘**的财产所有权。
二、熊*、熊*平(化名)、刘*念(化名)、刘*树(化名)应当返还窃取的财物。
本律师认为要正确界定熊*、熊*平、刘*念、刘*树是否具有返还窃取财物的义务,要分析一下本案是否符合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 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首先,分析刘**是否是本案讼争财物的所有人。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本案讼争的物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刘**所有。即刘**是本案适格的请求权主体。其次,分析一下本案四个被告不是本案讼争财物的所有人。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本案四个被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了本案讼争财物,属于无权占有人。据此足以认定,四个被告采用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刘**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条、《民法通则》第71条、第75条的规定。在此,本律师提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8条和第15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4条判令四个被告返还本案讼争的财物给原告。
代理律师:冉 兵
2012年11月14日
三、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本案经过重庆市万州人民法院开通审理后查明,熊*、熊*平(化名)、刘*念(化名)、刘*树(化名)秘密窃取刘**的财物属实。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几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方返还刘**笔记本电脑一台、卖的女人饰品一袋。
四、 办案心得:律师办案不要光追求经济利益,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依法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