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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应注意的结算书生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徐涛律师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由于结算书的确认涉及建设单位的重要权利,通常会约定结算书的确认需要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
但有的结算书上只有建设单位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只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建设单位公章,那么此结算书是否有效呢?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只要加盖了建设单位公章,都应该视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可,不一定非要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书上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且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才生效的,则结算书上只有建设单位公章,而没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就不生效,对建设单位就没有约束力。
如果只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则要看该项目负责人是否是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的项目负责人,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又没有对结算书的生效进行特别的约定,则结算书上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就有效,对建设单位产生约束力。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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