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境外包装装潢(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用及其他印刷品 |
法律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文件粤新出[2003]7号第1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 5、《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4联单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备案; 3、在《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
时 限 |
2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备案表》,有效期随加工合同而定 |
法律效力 |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境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活动,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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