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第304项; 2、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总体规划和布局进行许可。 |
条 件 |
1、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5份),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5份);?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5份);?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5份);?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5份);?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复印件5份);?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复印件5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第9条。 |
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szwen.gov.cn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决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4、报广电总局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输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第12条。 |
法律效力 |
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
收 费 | 无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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