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
法律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1条、第35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3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4、主要人员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②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6、办公场地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szwen.gov.cn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3、报分管局长初审,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准许成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有年审(法律依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第14条;每年省广电局下发年检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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