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1C015 |
事项名称: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外联处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
乘车路线: |
52、800外、859等 |
联系电话: |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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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rt.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五条); 2、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申请 (一)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上报总局;总局给批复性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
样表下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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