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八、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第35号令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原件5份);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3份);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3份);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3份);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复印件3份);? 7、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复印件3份)、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原件3份)。 法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第39号令第十条。 |
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在办文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szwen.gov.cn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材料; 2、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
法律效力 |
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
收 费 | 无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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