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四)不少于8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编辑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或者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网络管理员等; (五)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申办手续: | (一)由文化部统一制作的"申请表";(二)符合规定内容的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七)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基本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和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方案等)。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核。 (二)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核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符合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签发请示,保文化部; 5、局办公室将文化部批复转给市场处。 (三)发证: 文化部向申报单位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年检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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