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画店、画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三)有固定的经营和业务范围,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小于40平方米的展厅;(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画店不少于10万元;画廊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不少于50万元。 |
申办手续: | (一)由市文广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六)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七)经营管理规章。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二)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年检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备注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商务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经市文广局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
办理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文化部令第8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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