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判决书(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判决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一:郭A。
原告二: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A,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盼,系原告二工程师。
被告一: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总经理。
被告二:郑E,武汉市硚口区F钱币礼品中心(以下简称F)经营者。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郭A、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郑E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30105931.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潘翔、杨盼,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郭A是专利号为200830105931.3,名称为电热壶“(陶瓷电热壶HY-1080)”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原告郭A将本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二B公司。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60万元。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200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本专利、许诺销售、销售和生产电热水壶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原告电热陶瓷壶外观设计专利,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生产陶瓷电热水壶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2517元,购买侵权产品货款人民币386元、长途交通费人民币783元,小计3686元。4、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5、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本专利专利证书、专利附图、专利年费收据、外观设,专利法律状态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两原告系本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本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且本专利实施价格高,应将专利实施许可费作为确定被告赔偿额的依据。
证据二,三份公证书、两张销售发票、一张收据、一本画册、一本说明书、一本宣传册、侵权产品八个。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一未经两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侵权产品,被告二未经两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本专利的侵害。
证据三,公证费和交通费票据,证明两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原告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已针对本专利向国家行政部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机关已经受理申请。请法院对此问题作严格审查,保护被告的权益。二、原告提供的专利实施合同载明的实施许可费过于高昂,与本产品的市场售价严重不符,该合同系专门为本案诉讼而订立,不能作为判决赔偿的参考依据。
两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两被告在开庭时补充提交《景德镇陶瓷》2005第1-4期、《慧聪商情广告》2006年1月1日出版、200430040093.8电热壶加热底座图,两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电热壶体的形状和电热壶底的外观是公知设计,其不构成侵权。
经庭审质证,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两被告确认原告证据一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使用费标准过高;两被告确认两原告证据二的真实性,对证据三持异议,认为这些费用是三个案件的共同开支,两原告在三个案件中重复主张,不符合事实。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提供的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必然导致本案中止诉讼。至于两被告开庭时补充提交的证据,两原告认为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本院查明:本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系郭A,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13日,年费缴纳至2009年3月13日。原告一与原告二在2009年5月30日就本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费用60万元。上述合同在2009年6月26日送交知识产权局备案。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如下: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花朵设计。该花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作衬托。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还包括组件底座,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一)
2009年6月26日,原告一的代理人来到F支付193元购买了TC-101和TC-102被控侵权产品各一个,并取得盖有F印章的发票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湖北省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的公证员监督见证,并拍照,对取得的相关资料和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封存。2009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信公证处出具(2009)鄂硚信证字第2381号公证书。同一天,两原告还以潘先生的名义另购买了“陶电热壶”两个,支付价款193元,运费76元。原告庭审时承认上自行向F购买的两件被控侵权产品只是用作比对,未作证据提交。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TC-101的外观设计特征如下: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为荷叶和荷花。若干荷叶紧密相依,连成一片分布在壶体表面。一朵荷花微微张开,挺立在荷叶之间。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二)
被控侵权产品TC-102的外观设计特征如下:整体形状呈圆柱型,较锥型壶体修长。壶体把手中空,形状似翅膀般向上伸展,靠近壶体处有波浪型设计,把手上部有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长。壶盖上的盖柄为一圆柱型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绿叶衬托的粉红色的簇簇桃花。灰褐色的树枝上站着两只鸟儿。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三)
又查,两原告通过邮购的方式向被告一直接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六个。该六个产品依其壶体形状和壶体釆用的图案再结合宣传册中的分类可分为:TC-101金边荷叶、TC-101素牡丹、TC-102国色天香、TC-103金边荷叶、TC-102月季花、TC-103红玫瑰。
上述六个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分述如下:
TC-101金边荷叶: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体把手的上部有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为荷叶和荷花,若干荷叶紧密相依,连成一片分布在壶体表面。一朵荷花微微张开,挺立在荷叶之间。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情附图四)
TC-101素牡丹: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体把手的上部有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作衬托。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情附图五)
TC-102国色天香:整体形状呈圆柱型,较锥型壶体修长。壶体把手中空,形状似翅膀般向上伸展,靠近壶体处有波浪型设计,把手上部有突起。壶的另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长。壶盖上的盖柄为一圆柱型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茎、叶、花连为一体的四朵牡丹。四朵牡丹花朵硕大,花瓣肥厚。花瓣尽量开展,灿烂至极。花朵之上还有两只蝴蝶。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情附图六)
TC-103金边荷叶:整体形状呈扁圆柱型。壶体把手中空,形状略显方型。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长,向前出。壶盖上的盖柄为一圆球型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为荷叶和荷花。若干荷叶紧密相依,连成一片分布在壶体表面。一朵荷花微微张开,挺立在荷叶之间。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七)
TC-102月季花:整体形状呈圆柱型,较锥型壶体修长。壶体把手中空,形状似翅膀般向上伸展,靠近壶体处有波浪型设计,把手上部有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长。壶盖上的盖柄为一圆柱型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四朵玫瑰簇拥在一起,花瓣厚重,枝叶茂盛,同向上开放。但各自大小不一,层次不同。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八)
TC-103红玫瑰:整体形状呈扁圆柱型。壶体把手中空,形状略显方型。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长,向前伸出。壶盖上的盖柄为一圆球型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六朵玫瑰簇拥在一起,大小不一、形态各不相同。有的全部开放,有的含苞未放、有的刚开不久;有的向上,有的向下。玫瑰四周系茂盛的枝叶。壶体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详见附图九)
被告一在庭审时确认上述八个产品皆由其制造、销售。
两原告认为被告一C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二经营的F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本专利权,遂持上述请求起诉至法院。原告为维护其权利以公证方式保全了被告一的网站信息、网站备案单位信息以及购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TC-101、TC-102等证据,共支出公证费用2517元,车票费用783元。
再查,两原告在庭审时根据2009年10月21日至25日览会上取得的被告一的宣传册,再指控宣传册第1页至第4页所有行号为了TC-101的产品与本专利相同;第9至12页所有的TC-除把手与盖柄与本专利有区别外,其他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相同,整体与本专利构成近似;第20、21页,TC-T901型号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完全相同。
从被告一的宣传册的图片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下如:
TC-101金边荷叶: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设计该图为荷叶和荷花。若干荷叶紧密相依,连成一片分在壶体表面一朵荷花微微张开,挺立在荷叶之间。壶体底座呈正图形。
TC-101素牡丹: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为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的衬托。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1蓝金镂: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和壶盖有花朵设计。壶肚有两朵花,一大一小。花的下部有弯曲的花茎。壶盖也有一相同形状的花朵。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1红玫瑰: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六朵玫瑰簇拥在一起,大小不一、形态各不相同。有的全部开放,有的含苞未放、有的刚开不久;有的向上,有的向下。玫瑰四周系茂盛的枝叶。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1茶花小鸟: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图案为有一鸟站立在茶花树上。茶花树杆部较粗,枝叶茂盛,开满鲜花。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1国色天香: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茎、叶、花连为一体的四朵牡丹。四朵牡丹花朵硕大,花瓣肥厚。花瓣尽量开展,灿烂至极。花朵之上还有两只蝴蝶。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8国色天香: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扁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形的盖炳,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壶肚有图紋该图案为茎、叶、花连为一体的四朵牡丹。四朵牡丹花朵硕大、花瓣肥厚。花瓣尽量开展,灿烂至极。花朵之上还有两只蝴蝶底座呈正圆形。
TC-108月季花: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扃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四朵玫瑰簇福在一起,花瓣厚重,枝叶茂盛,同向上开放。但各自大小不一,层次不同。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8金边荷叶: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扁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形的壶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为荷叶和荷花若干荷叶紧密相依,连成一片分布在壶体表面。一朵荷花微微张开挺立在荷叶之间。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8牡丹花: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扁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炳,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为五失牡丹花开放的景象。中间有三朵,两边各一朵。花与绿叶相互映壶体。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8茶花小鸟: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扁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盖炳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图案为有一鸟站立在茶树上。茶花树杆部较粗,枝叶茂盛,开满鲜花。壶体底座呈正圆形。
TC-108黑牡丹: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空中,外形扁平,把手上部有一下后突起。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起。壶肚有图纹设计。该图案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作衬托。壶体底座呈正圆形。其壶体颜色为黑色,花纹为白色。
TC-108素牡丹:其外观除却壶体和花纹颜色外,形状与上述TC-108黑牡丹完全相同。
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1: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和壶盖有花朵设计。壶肚有两朵花,一大一小。花的下部有弯曲的花茎。壶盖也有一相同形状的花朵。
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花朵设计。该图案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作衬托。
针对两原告在十几款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比对意见,两被告确认两原告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在壶体形状上的比对意见,但认为壶体上的花纹才是设计要点,只要花纹不同,就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侵犯本专利。
另查,被告一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核准日期为2007年3月2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小家电、厨房电器、炉具、水净化处理设备。郑E郑E经营的F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自2007年4月6日至2011年4月5日。经营范围为:收藏品、集邮票品、磁卡、钱币、工艺纪念品、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
被告一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在2009年10月10日受理。两被告在2009年10月13日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为由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因其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超出答辩期,根据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未予采纳。
再查,根据被告提供的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景德镇陶瓷》2005第1-4期和《慧聪商情广告》(2006年01月1日出版)揭露的陶瓷水壶造型,与上述十几款被控侵权产品在壶体外观及描绘在壶体上的图纹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湖光春色(《景德镇陶瓷》2005第1-4期)与以上所有被控侵权产品相比,其壶体更修长,壶体非正圆型,而是一木镂型底座。壶把手弧度更大,壶嘴更接近壶盖,盖柄圆柱体更明显。在图案上,其题材以一湖以及湖边的花草树木、人物风景为主,且还绘于壶盖之上。与上述所有被控侵权产品以各种花、鸟为题材区别甚大。至于《慧聪商情广告》上的三款保健壶,其壶体上、下两部收窄,中间突出,形状更似煲。其壶把手中空,但似方型。壶嘴不似被控侵权产品系向前伸展的圆柱型,而是整体紧贴于壶体的突出,嘴部开口较大。其绘在壶体上的图案也明显与控侵权产品的不同。至于申请号为200430040093.8外观设计的底座外形(以下简称抗辩专利),其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底座同为圆形,且中间有圆柱形突出,二者外观设计相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一,授权日为2009年5月13日,年费缴纳至2009年3月13日。本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稳定的状态。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本专利;二、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本专利,两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尽管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抗辩专利的底座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底座相似,但本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底座而是其壶体、壶把手、壶嘴形状及其结合与在壶体上描绘的图案结合起来的带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所以,在抗辩专利--湖光春色与保健壶的外形皆不与被控侵权产品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焦点一的解决取决于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本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通过上述查明的事实,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都是电热陶瓷壶,与本专利属同类产品,故可逐一将每款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比对,结论如下:
公证购买的TC-101的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但其图案为荷叶、荷花,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不同。
公证购买的TC-102的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计与本专利不同。本被控侵权产品壶体接近圆柱而非锥体,壶嘴更长,壶把手有两处突出,且形状不似圆弧,盖柄为圆柱。其图案为桃花与鸟儿,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也不同。
邮寄购买的TC-101金边荷叶壶体、壶嘴、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其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有突起设计。其图案为荷叶、荷花,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不同。
邮寄购买的TC-101素牡丹壶体、壶嘴、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其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有突起设计。但其图案与本专利相同,同为侧卧素牡丹。
邮寄购买的TC-102国色天香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计与本专利不同。本被控侵权产品壶体接近圆柱而非锥体,壶嘴更长,壶把手有两处突出,且形状不似圆弧,盖柄为圆柱。图案题材虽同为牡丹,但牡丹的数量、形态均不同。且本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还有蝴蝶。
邮寄购买的TC--103金边荷叶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与本专利不同。本被控侵权产品的壶体比本专利更长,壶嘴更突出,壶把手呈方形,非弧形。盖柄为圆球状。其图案为荷叶、荷花,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不同。
邮寄购买的TC-102月季花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计与本专利不同。本被控侵权产品壶体接近圆柱而非锥体,壶嘴更长,壶把手有两处突出,且形状不似圆弧,盖柄为圆柱。图案为月季花,花的形态、形状与本专利的牡丹不同。
邮寄购买TC-103红玫瑰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计与本专利不同。本被控侵权产品的壶体比本专利更长,壶嘴更突出,壶把手呈方形,非弧形。盖柄为圆球状。图案为玫瑰,且花、叶的形态、形状均与本专利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1金边荷叶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但其图案为荷叶、荷花,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1素牡丹的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以及图案的设计均与本专利相同。
宣传册中的TC-101蓝金镂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但其图案为两朵带茎的花,且壶盖上也有图案,故其与本专利的图案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1红玫瑰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图案为玫瑰,且花、叶的形态、形状均与本专利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1茶花小鸟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图案是小鸟与开满花的茶花树,与本专利的图案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1国色天香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底座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图案题材虽同为牡丹,但牡丹的数量、形态均不同。且本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还有蝴蝶。
宣传册中的TC-108国色天香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图案题材虽同为牡丹,但牡丹的数量、形态均不同。且本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还有蝴蝶。
宣传册中的TC-108月季花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图案为月季花,花的形态、形状与本专利的牡丹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8金边荷叶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其图案为荷叶、荷花,而非牡丹,故二者图案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8牡丹花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其图案有若干牡丹,牡丹均被其叶所包围,数量、形态均与本专利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8茶花小鸟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图案是小鸟与开满花的茶花树,与本专利的图案不同。
宣传册中的TC-108黑牡丹与TC-108素牡丹壶体、壶嘴、底座与本专利设计相同。但其壶盖、壶把手与本专利不同。本产品的盖柄呈流线型,有向后突出;壶柄也有向后突出。但其图案与本专利相同。
宣传册中的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1的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但其图案为两朵带茎的花,且壶盖上也有图案,故其与本专利的图案不同。
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壶体、壶嘴、壶把手、壶盖以及图案的设计与本专利相同。
由于陶瓷水壶壶体上的图案为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所以,即使公证购买的TC-101、TC-102,邮寄购买的TC-101金边荷叶、TC-102国色天香、TC-103金边荷叶、TC-103月季花、TC-103红玫瑰,宣传册中TC-101金边荷叶、TC-101蓝金镂、TC-101红玫瑰、TC-101茶花小鸟、TC-101囯色天香、TC-108囯色天香、TC-108月季花、TC-108金边荷叶、TC-108牡丹花、TC-108茶花小鸟和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1中的某一部份产品在壶体、壶盖、壶把手、壶嘴等设计上釆用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设计,但也因为其在壶体上的图案、花纹等设计特征的不同从根本上影响了这些产品与本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不同,从而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更勿论那些在图案和壶体、壶盖、壶把手、壶嘴的设计上均与本专利不同的产品。同理,虽然邮寄购买的TC-101素牡丹、宣传册中的TC-108黑牡丹与TC-108素牡丹和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与本专利在壶盖、壶把手等方面存在—些凹凸的微小改动,但其壶体上的图案均釆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设计,所以它们由壶体、壶盖、壶把手、壶嘴与图案结合而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本专利无实质性区别。至于宣传册中的TC-101素牡丹,其各部份设计均与本专利相同。
因此,两原告指控的上述十余款被控侵权产品,只有邮寄购买的TC-101素牡丹,宣传册中的TC-108黑牡丹与TC-108素牡丹、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以及TC-101素牡丹为侵犯本专利的产品。
关于焦点二,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一制造、销售TC-101素牡丹陶瓷壶,构成对两被告权利的侵害,应向两原告承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半成品的民事责任。至于上述认定被告一在其宣传册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TC-108黑牡丹与TC-108素牡丹、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以及TC-101素牡丹,因原告主张该宣传册在2009年10月21至25日取得,而被告一承认该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其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后,同样构成对本专利的侵害,应负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责任。至于销毁模具和原材料的诉求,因被告一否认其模具、原材料系专用,两原告又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两原告请求销毁模具的诉求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二,因其向两原告销售的侵权产品TC-101、TC-102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侵害本专利,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向两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虽然被告一共同侵害了两原告的本专利权。但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主观侵权故意、本专利的专利类型以及侵权行为情节(涉嫌侵权的产品共五款)等因素的情况下酌定被告一赔偿两原告20万元为宜。因两原告为本案和(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案两案实际支付的公证费为2517元,购买侵权产品货款人民币386元,交通费783元,以上费用均为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应在本案向两原告一并赔偿1843元(2517/2+368/2+783/2)。因专利权系财产性权利,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没有全部支持,原告应承担一部份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TC-101素牡丹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的库存产品以半成品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TC-108黑牡丹、TC-108素牡丹、TC-T901智能套装陶瓷热水壶2以及TC-101素牡丹;
二、被告C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费用1843元;
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7元,由两原告和被告一各负担5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 | 徐红妮 |
审判员 | : | 何亦辉 |
代理审判员 | : | 练天成 |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 ||
书记员 | : | 欧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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