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上海)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办理时限: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
申办对象资格: | 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的条件: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从事光盘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从事磁介质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复制单位所在地有单独设立的具有监管力量的新闻出版部门;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手续: |
1、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复制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后到外经贸委办理批准手续;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现场验收(包括设备验收)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
办理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 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上海)
-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上海)
-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合格证》的核发(上海)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深圳)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北京)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电影发行放映的许可
-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发行)(上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深圳)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设立营业性台球房的审批(上海)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北京)
- 境外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登记(上海)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北京)
- 设立营业性音乐茶座、音乐餐厅的审批(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