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办理时限: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
申办对象资格: | 承接境外委托复制业务的单位,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
申办手续: | 1、复制产品的样品。 2、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合同 4、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5、凡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须填报《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草表)(格式见附件二,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6、非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要办理好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及所有相关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样品进行初审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音像制品每盘100元、电子出版物每盘200元收费(沪价费[1995]第31号、(沪价涉[1993]第50号) |
办理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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