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1号之一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1号之一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芳,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C童用品有限公司、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C儿闬品有限公司和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 | 陈发 |
审判员 | : | 孙永红 |
审判员 | : | 宋义明 |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 ||
书记员 | : | 王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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