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浙金知初字第212-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知初字第212-2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清征、郭晓琳,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C,利得童车制造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D。
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C、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 | 虞惠珍 |
审判员 | : | 陈荣飞 |
代理审判员 | : | 赵娟 |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 ||
代书记员 | : | 施金金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