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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6)杭民三初字第86-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86-2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仿冒ZL97242449号专利的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及相关销售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 :  叶伟
代理审判员 :  沈斐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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